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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22-11-24 17:29:12 298

摘要: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20-00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证券代码:600802 证券简称:福建水泥 编号:临2020-0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拥有96.36%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为被告一、同时为反讼原告;本公司被申请追加为被告二。

涉案的金额: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31,460,400元,并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另应支付回购款利息(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被告反诉,请求判令原告赔偿节能效益损失1,788,041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如按判决,由金银湖公司回购电站,对本公司2019年利润没有影响,对2020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电站资产运行情况。金银湖公司如回购电站,将新增公司固定资产,会增加折旧和运行费用,但原由石大公司分享的节能效益将全部转由金银湖公司享有,在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将带来一定的效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0年1月7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04民初264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石大公司、原告)与本公司拥有96.36%权益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金银湖公司、被告一)、本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4日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立案后应原告申请,本公司被追加为被告二。本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收到起诉状后次日披露了《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32)。此后,在法定期限内,金银湖公司作为反诉原告以石大公司作为被告提起反诉,并追加大连易世达新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易世达公司)为本案反诉被告。

(一)原告石大公司请求事项及事由

2015年4月17日,原告石大公司作为协议丙方与被告一金银湖公司及第三人易世达公司三方签署了《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受让易世达公司在其与金银湖公司于2011年8月15日签订的《能源服务合同》中的全部合同权利和义务。原告石大公司称,《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完成《能源服务合同》及《合同主体变更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工作。但被告金银湖公司在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三年均未满足合同中的供热时间,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前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期待利益,已构成严重违约。福建水泥(本公司)作为原告的保证担保人与原告签订有保证合同,依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石大公司与金银湖公司之间《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能源服务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补充协议;2.金银湖公司回购石大公司所建电站,支付回购价款31,460,4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金银湖公司承担。

诉讼中,石大公司主张金银湖公司另应支付回购款利息(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福建水泥公司对金银湖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庭辩论终结前,石大公司变更第1项诉求为判令终止履行石大公司与金银湖公司之间《能源服务合同》及与该合同相关的全部补充协议。

(二)金银湖公司反诉请求及理由

金银湖公司认为,在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未能满足合同关于供热时间约定系因水泥市场原因导致停产停窑,涉案余热发电项目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市场风险责任承担的情况下,石大公司要求金银湖公司对市场风险兜底承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BOT项目运营的商业惯例;金银湖公司多次函请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验收,石大公司未予理会,导致涉案项目一直没有完成验收,且项目技术指标不合格(日平均发电功率未能达到基本设计技术方案的保证值),导致金银湖公司节能效益发生损失,故反诉请求:

1.石大公司赔偿金银湖公司节能效益损失1,788,041元(计算期间从2014年6月至2019年11月);2. 易世达公司对石大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石大公司、易世达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判决情况

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金银湖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回购2500t/d熟料水泥生产线3.8MW纯低温余热发电工程,石大公司同时将发电项目运营必须的固定资产,包括耗材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金银湖公司;

(二) 金银湖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石大公司支付回购价款22,651,846元(逾期支付,应以该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三)福建水泥对金银湖公司所负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石大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金银湖公司节能效益损失1,574,032元;

(五) 易世达公司对石大公司所负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石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金银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02元,由石大公司负担55,746 元,由金银湖公司、福建水泥负担143,3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446元,由石大公司、易世达公司负担。

三、当事人对结果的意见

对上述判决结果,本公司正会同律师进行研究评估,将视评估情况决定是否上诉。截至目前尚未知石大公司的具体意见。

本案如有后续变数,公司将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按判决,由金银湖公司回购电站,对本公司2019年利润没有影响,对2020年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电站资产运行情况。金银湖公司如回购电站,将新增公司固定资产,会增加折旧和运行费用,但原由石大公司分享的节能效益将全部转由金银湖公司享有,在公司正常运转的情况下,将带来一定的效益。

特此公告。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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